根据国务院及地方的相关规定,村委会公章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核心内容,综合多个政策文件和地方实施细则:
一、公章制发与废止
1. 规格与样式
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外刊县(市、区)、乡(镇)、村名称,使用宋体简化字;民族自治地区需并刊汉字和民族文字。
2. 刻制程序
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审核,并由乡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指定厂家刻制。私刻公章将依法追责。
3. 废止与补发
村委会撤销、合并或换届后,旧章需由制发机关收缴并公布作废。印章丢失或损坏需及时申请补发,新章启用需公示。
二、公章保管规定
1. 专人保管与分离原则
公章由专人(如村文书或指定村干部)保管,保管人需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审批人与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支书或主任不得直接保管。
2. 存放与交接

公章须存放于保险柜中,不得擅自带出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带时,须经审批人批准并全程监印。
换届或人员变动时,旧章须10日内移交新一届村委会,拒交者由上级追缴。
三、公章使用流程
1. 审批程序
一般事务(如开具证明、日常报表):由保管人审核后盖章,需登记用章事由、时间、申请人等信息。
重大事项(如经济合同、土地承包、集体资产处置):需召开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附会议记录和负责人签字。
2. 禁止行为
不得在空白文件、合同上加盖公章;不得为个人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以欠税费为由拒绝办理合法手续(如参军、务工证明)。
四、监督与责任追究
1. 内部监督
村委会需定期自查并建立用章台账,接受村民举报;上级(乡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2. 违规处理
私刻、滥用公章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党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如村干部未核实情况开具虚假证明导致纠纷,将受党纪处分。
3. 备案与公示
公章启用、作废需向乡镇备案并公示;重要合同需报乡镇“三资”管理部门存档。
五、特殊情况处理
紧急用章:经村委会主任同意可先行盖章,但需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代管机制:村委会被集体罢免时,公章由乡级暂管,待选举完成后移交新班子。
制度意义
村委会公章管理制度通过规范制发、保管、使用全流程,既保障村民合法权益,又防范权力滥用和集体资产流失,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体现。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实施细则,如北京市门头沟区推行“镇级双锁监管”模式,强化外部监督。
如需具体操作模板(如用章审批表、登记台账),可参考地方政策文件或民政部门发布的标准化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