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与核心功能
1. 合作意向书
定义:合作意向书是双方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就合作方向、基本原则和初步共识达成的书面文件,通常用于记录合作意愿和初步协商成果。
功能:主要用于表达合作诚意、明确谈判方向,并为后续签订正式协议奠定基础。
2. 合作意向函
定义:合作意向函是单方或双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合作意愿的文件,常见于项目投标、商业接洽等场景。
功能:侧重于单方或双方初步表达合作意图,内容可能更简略,常用于主动发起合作邀约。
二、法律效力的关键差异
1. 合作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磋商性文件:若仅包含合作意向、保密条款等非具体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未明确标的、数量、履行期限等)。
预约合同:若包含“未来签订正式合同”的承诺,可能构成预约合同,违约方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约合同:若内容明确具体(如标的、价款、履行方式等),可能被认定为正式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合作意向函的法律效力
通常被视为单方或双方的初步意向表达,除非内容明确包含权利义务条款(如保密义务、排他性条款),否则一般不具强制约束力。
若意向函被纳入后续正式协议,则可能作为合同附件产生效力。
三、内容要素与典型条款
| 要素 | 合作意向书 | 合作意向函 |
|-|||
| 核心条款 | 合作方向、保密条款、排他性条款、费用分担等 | 合作意愿、项目简介、后续联系安排 |
| 法律约束力条款 | 需明确是否具有约束力(如“本意向书不构成法律义务”) | 通常无明确约束力条款,除非涉及保密或排他性承诺 |
| 典型应用场景 | 复杂项目前期谈判(如并购、合资) | 投标、投资邀约、初步接洽 |
四、法律风险与实务建议

1. 避免无意中形成合同关系
若无意受法律约束,需在文件中明确“本文件仅为意向,不构成法律义务”。
避免包含具体交易条款(如价格、数量),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合同。
2. 关键条款的合规性
保密条款:即使意向书整体无约束力,保密条款通常有效。
排他性条款:若约定“仅与对方独家谈判”,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
3. 实务操作建议
分阶段签署:初步意向书→框架协议→正式合同,逐步明确权利义务。
文件命名规范:避免使用“协议”“合同”等可能引起误解的标题。
五、典型案例参考
1. 磋商性文件认定:某《投资意向书》因未明确置换土地的具体位置和面积,被法院认定为磋商性文件,无法律约束力。
2. 预约合同认定:某《股权转让意向书》因约定“未来签订正式合同”并包含定金条款,被认定为预约合同,违约方需赔偿。
3. 本约合同认定:某《收购框架协议书》因包含标的、交易方式等关键条款,法院认定其具有合同效力。
六、模板与格式参考(部分)
合作意向书模板:需包含双方信息、合作内容、保密条款、法律效力声明等。
合作意向函模板:通常以正式信函形式,包含项目简介、合作意向表达、联系方式等。
合作意向书和合作意向函的核心区别在于法律效力的确定性和内容的详略程度。意向书更常用于复杂交易的前期协商,需谨慎设计条款以避免法律风险;意向函则侧重快速表达合作意愿,约束力较弱。实务中,建议结合项目阶段和需求选择合适文件类型,并通过法律审查规避潜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