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制度_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admin22025-07-19 22:15:02

一、适用范围

1. 适用对象

  • 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统称“开户单位”),均需遵守细则规定,接受开户银行监督。
  •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分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现金管理可区别对待。
  • 2. 金融机构范围

    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及中外合资银行。

    二、库存现金管理

    1. 限额核定

  • 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原则上以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求为标准;边远地区可放宽至最多15天。
  •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金根据营业额单独核定,不计入库存限额。
  • 2. 调整与监管

  • 库存限额需经开户银行审批后执行,因业务变化需调整的,须重新申请。
  • 部队和保密单位的库存限额由其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开户银行备案。
  • 三、现金使用范围

    开户单位仅可在以下范围内使用现金:

    1. 职工工资、津贴、劳务报酬、奖金、劳保福利等个人支出;

    2.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3. 差旅费;

    4.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5. 其他经开户银行批准的现金支出(如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

    四、现金支付规定

    1. 结算起点与支付限制

  • 单次支付给个人的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除农副产品收购和差旅费),超额部分需转为储蓄存款或支票支付,特殊情况需银行审批。
  • 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商品必须转账结算。
  • 2. 坐支管理

  • 禁止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坐支),确需坐支的需提前向银行申请,核定范围和限额,并定期报送使用情况。
  • 五、禁止行为

    开户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 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 单位间相互借用现金;
  • 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 利用账户代存代取现金;
  • 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 保留账外公款(“小金库”);
  • 发行变相货币或票券替代人民币流通。
  • 六、特殊群体管理

    1.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户

    现金管理制度_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贷款原则上以转账支付,确需现金采购的需银行审批;异地采购优先转账,特殊情况可申请现金支付。
  • 2. 跨境人民币结算

  • 涉及跨境贸易时,境内结算银行需审核交易真实性,并对预收/预付资金实行比例管理,超比例需提供合同备案。
  • 七、监管责任

    1. 银行职责

  • 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现金收支监管,定期检查开户单位执行情况,并向报告。
  • 作为主管部门,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 八、修订与废止

  • 该细则于1988年由中国发布,2023年3月因金融法治体系完善需要被废止。目前相关内容可能已整合至新法规中,但历史业务中仍可参考其核心原则。
  • 总结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曾是我国规范现金使用的重要文件,明确了现金使用范围、库存管理、支付限制等核心制度,强化了银行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责任。尽管现已废止,但其历史内容仍对理解现金管理框架有参考意义。如需最新政策,建议查询中国或国务院发布的最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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