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会计制度是专门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其核心目标是通过规范核算内容、加强资金管理、监督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及行业实践,基建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基建会计科目体系的核心构成
基建会计科目分为资金来源类和资金占用类两大类别,具体科目设置如下:
(一)资金来源类科目
1. 基建拨款
核算各级财政拨款、自筹资金、专项基金等资金来源。
细分科目包括:以前年度拨款、本年预算拨款、自筹资金拨款等。
2. 项目资本
反映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包括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等,需按项目单独核算。
3. 项目资本公积
记录资本溢价、接受捐赠等形成的资本公积,需在项目完工后转入交付使用资产。
4. 基建投资借款
核算银行借款、债券资金等债务性资金,需按借款来源(如拨改贷、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分类。
5. 其他借款
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等临时性融资。
(二)资金占用类科目
1.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01科目)
核算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包括专用设施(如专用公路、地下管道)的建造费用。
注意:预付工程款和设备本身价值不在此科目核算。
2. 设备投资(102科目)
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及工具器具的购置成本,需区分“在安装设备”和“库存设备”。
3. 待摊投资(103科目)
核算需分摊至项目成本的间接费用,包括:
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总额控制)、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借款利息等。
特殊费用如财政贴息资金也通过此科目调整。
4. 其他投资(104科目)
核算房屋购置、林木支出、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递延资产(如职工培训费)等非工程类投资。
5. 交付使用资产(111科目)
记录已完工并交付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实际成本,需分摊待摊投资后入账。
6. 待核销基建支出(112科目)
核算非经营性项目中不能形成资产的支出(如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净损失),需在次年冲销。
7. 转出投资(113科目)
记录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成本(如非经营性项目的专用铁路线),需在完工后冲销。
二、特殊核算要求及常见问题

1. 科目级次设置
需按建设项目单独开户、单独核算,避免多个项目混同导致账目混乱。
2. 待摊投资的分摊
分摊率需根据项目实际计算,通常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投资的比例分配。
3. 常见问题
核算混乱:如多个项目共用科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不全、成本核算不完整等。
程序违规:如未按基建程序审批、施工队伍资质不全、竣工结算延迟等。
三、政策依据与制度规范
1.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明确项目资本、资本公积、待核销支出等科目的核算规则。
2.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强调资金专款专用、预算控制、成本管理及竣工决算要求。
3. 企业基建业务会计处理办法
规定经营性项目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非经营性项目按独立会计制度执行。
四、实务操作建议
加强财务与工程衔接:财务人员需参与项目预算审核、合同签订及验收,确保核算依据充分。
规范竣工决算:需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并严格分摊待摊投资。
强化内控:避免超预算支出、非法摊派等违规行为,确保票据和审批手续完备。
通过以上科目设置和核算规则,基建会计能够有效反映项目资金运动全貌,为投资决策和绩效评价提供可靠依据。实际应用中需结合具体项目特点和政策要求灵活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