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没有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

admin52025-03-28 06:07:04

一、未实缴股权的转让协议效力

1. 法律效力

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协议本身有效,不影响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资格的取得基于认缴而非实缴,工商登记的股东身份具有公示效力,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依据案例:法院在绿高科案中明确,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转让股权不构成“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行为有效。

2. 例外情形

若转让方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实缴即转让(瑕疵股权),或存在恶意逃避债务行为(如低价转让给无履行能力方),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划分

1.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

  • 受让方责任:根据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受让方需承担后续出资义务;若其未履行,转让方承担补充责任。
  • 溯及力:新法对2024年7月1日前的转让行为同样适用,转让方可能需补充出资。
  • 2. 已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瑕疵股权)

  • 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转让方与受让方若明知出资瑕疵,需对未缴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若受让方不知情,由转让方单独担责。
  • 3. 恶意转让的认定

    转让时若公司已存在债务或股东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如1元转让),可能被推定为恶意逃避出资义务,原股东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协议条款设计建议

    1. 明确出资义务转移

    股权转让协议;没有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

    协议中需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后续实缴义务,并明确转让方不因股权转让免除原认缴责任(除非受让方已履行出资)。

    2. 保证与承诺条款

    转让方应保证股权无质押、诉讼等权利瑕疵,若因未披露债务导致受让方损失,转让方需赔偿。

    3. 价格条款

    即使未实缴,转让价格需合理(如按认缴比例或协商定价)。1元转让可能被税务机关核定收入并追缴税款。

    股权转让协议;没有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

    四、实务风险提示

    1. 税务风险

    低价转让(如1元)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收入明显偏低”,需按核定价格补缴个人所得税。

    2. 债权人追索风险

    若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要求未实缴股东在认缴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转让方可能因恶意转让被追责。

    3. 协议解除风险

    若受让方未支付转让款或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方可依协议主张解除合同,但需注意合理期限(如案例中4年未行使解除权被驳回)。

    五、典型案例参考

    1. 恶意转让认定:张某峰在债务发生后转让股权,被法院判定承担补充责任,因其转让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

    2. 合理期限利益:张某传转让时公司经营正常且无债务,法院认定其享有期限利益,不承担责任。

    3. 税务稽查案例:某股东以1元转让未实缴股权,因无法证明价格公允,被税务机关核定补税。

    未实缴股权的转让协议需重点关注出资义务分配、价格合理性及恶意规避债务风险。建议在协议中明确责任划分,并咨询律师结合具体交易背景设计条款,以降低法律风险。

    文章下方广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