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以下为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类型及具体要求:
一、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范围
1. 区域条件
在以下区域进行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山区、丘陵区、风沙区;
县级以上人民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中划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2. 项目类型

涉及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且需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具体包括:
基础设施类:铁路、公路、水工程、机场、港口等;
能源与工业类:矿山开采、油气田开发、电力工程(如火电厂、风电场)、工业厂房等;
城市建设类:房地产、管道工程、市政道路、开发区建设等;
其他项目:农业开发、旅游设施建设等可能扰动地表的大中型项目。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分类标准
根据项目规模和扰动强度,方案分为两类:
1.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5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的项目。
2.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在0.5-5公顷之间,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00-5万立方米之间的项目。
3. 免于编制的情形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的项目,但仍需按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
三、特殊情形与变更要求
1. 需补充或修改方案的情形
项目扰动范围扩大(如防治责任范围或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
涉及新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治理区;
弃渣场位置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2. 方案有效期
方案批准后满3年未开工的,需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审核。
四、编制与审批流程
1. 责任主体
生产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单位编制,但审批部门不得指定编制单位。
2. 审批权限
国家级项目由水利部审批;地方项目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区域项目由共同上级审批。
3. 审批时限
报告书:受理后10-20个工作日(含技术评审);报告表:承诺制,即时办结。
五、未编制方案的法律后果
禁止开工:未通过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处罚措施: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行为,可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并处5万-50万元罚款。
总结
水土保持方案是预防人为水土流失的核心制度,适用范围涵盖大多数涉及地表扰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分类标准以规模和扰动强度为依据,并结合区域敏感性进行动态调整。编制方案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企业履行生态责任、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具体操作需结合项目实际,参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