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关系复杂化与社会治理精细化需求提升,《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于2023年迎来新一轮修订。此次修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基础,结合江苏省经济发展与用工实践,重点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规范企业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新条例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等环节增设细化条款,并引入多项创新机制,成为江苏省构建新时代劳动法治体系的重要里程碑。
一、劳动合同订立规则
新条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作出系统性规范。根据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且须主动告知岗位风险、薪酬结构等核心信息。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企业需在合同中明确防护措施与待遇标准,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试用期制度方面,第十五条明确医疗期可中止试用期计算,防止劳动者因健康原因丧失转正机会。第十六条创新性地规定:若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工作满一年未续签,则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条款显著降低企业拖延续签的投机行为。
情形 | 处理规则 | 法律依据 |
---|---|---|
试用期医疗中止 | 医疗期间暂停试用期计算 | 第十五条 |
超期未续签 | 满1年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 第十六条 |
自动续延条款 | 累计续延超6个月视为连续合同 | 第十七条 |
二、履行与变更机制
新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强调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要求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薪酬结构需通过规章制度公示。对于工资拖欠问题,第十三条明确企业需按月支付,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因绩效考核等形式变相突破。
岗位调整规则成为亮点。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企业单方调岗需满足生产经营客观需要,且不得降低劳动条件。2023年昆山法院判例显示,哺乳期女职工被跨市调岗遭拒后企业解除合同的行为被判定违法,印证了司法对特殊群体工作稳定性的保护。
三、解除与终止程序
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更为严格。第十八条要求企业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前30日书面告知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权,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解除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2023年苏州中院数据显示,因此类程序瑕疵导致的违法解除案件占比达17%。
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规则得到细化。案例显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后若无法恢复履行,需按2倍经济补偿标准赔偿。对于工伤职工,新条例允许先予执行医疗补助金,江宁法院曾裁定企业预付50%补助金以保障救治及时性。
四、特别规定与法律责任
针对新型用工形态,第五章新增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特别条款。劳务派遣工占比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10%,且需实现同工同酬。2023年7月起,南京某制造企业因派遣工占比超标被处以年营业额2%罚款,体现监管力度强化。
竞业限制条款呈现双向约束特征。第十九条要求竞业范围需与商业秘密价值相匹配,违约方需返还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但《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同时明确,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无需支付补偿,平衡了企业权益保护与劳动者择业自由。
五、争议解决与制度创新
新条例构建多元化解机制,第六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需联合工会、企业代表建立协调委员会。2023年全省通过该机制解决的争议案件达3.2万件,调解成功率同比提升12%。
数字化管理成为创新方向。部分地区试点电子劳动合同备案系统,企业需在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合同文本。此举使2023年未签书面合同投诉量下降24%,有效提升用工规范化水平。
202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修订,通过细化权利义务边界、强化程序正义、创新监管手段,构建了更具弹性的劳动法治框架。但在平台经济崛起背景下,如何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仍需通过司法解释或地方规章进一步明确。未来可探索建立劳动关系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运用大数据监测企业合规状况,推动劳动治理体系向精准化、预防性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