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健食品经营制度要求
1. 进货查验制度
需严格审核供货方资质(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
进口保健食品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需符合特定销售条件。
2. 购销记录制度
建立电子或纸质台账,记录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及销售对象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批发企业需额外记录购货者联系方式及销售日期。
3. 质量承诺与退市制度
不得虚假宣传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需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和购物凭证。
对不合格产品需立即下架召回,并承担退换货责任。
4. 专区销售与信息追溯制度
实体门店需设置专区专柜,标明“保健食品”标识;网络销售需与普通食品区分展示。
应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产品来源、流向等全链条追溯。
5. 自查与风险管控制度
定期检查库存产品保质期及储存条件,对临界保质期产品进行醒目提示。
高风险企业需建立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二、保健食品经营基本要求
1. 资质要求
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完成预包装食品备案,亮证经营。
网络销售需在平台公示许可证或备案信息。
2. 场所与设施要求
场所需远离污染源,配备防虫、防鼠、温湿度控制等设施,分区存放不同类别产品。
冷藏食品需专用设备(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
3. 人员管理要求
从业人员需持健康证上岗,定期接受食品安全培训。
规模以上企业需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食品安全师。
4. 产品管理要求
仅销售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的产品,不得添加违禁成分。
标签需标注“保健食品”字样、批准文号、适宜人群及每日用量,禁止虚假宣传。
5. 广告与宣传规范
广告内容需与注册/备案信息一致,不得暗示疾病治疗功能。
直播带货需查验产品资质,禁止夸大功效。
6. 特殊场景要求
自动售货设备需向省级监管部门报告放置地点及风险管控方案。
展销会主办方需核验入场经营者资质并承担连带责任。
法规依据与更新
地方标准:如上海市的DB31/T 1259-2020对专区专柜、网络销售提出细化要求。
国家法规: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许可分类及备案范围;2025年《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意见》强化贮存运输协同管理。
建议企业结合属地监管要求,定期更新制度文件,确保合规经营。如需具体操作细则,可参考来源网页的完整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