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和制度要求,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中关于“领导是否必须在单位”的规定,需结合带班类型和具体场景判断。以下是关键要点分析:

一、领导带班的类型与在岗要求
1. 现场带班检查(针对建筑施工企业)
企业负责人需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工作日的25%,并在检查时填写记录存档。
若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坑、起重吊装等),负责人必须到现场;因故无法到场的,可委托分公司负责人代替。
2. 现场带班生产(针对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离开需向建设单位请假并委托他人代理。
昼夜连续施工时,项目主要负责人需轮流带班,并在现场公示姓名及联系方式。
3. 特殊行业要求(如矿山企业)
矿山企业领导需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每个班次至少1名领导在井下带班,严禁擅离职守。
二、允许离开现场的特殊情况
1. 请假与委托代理
因出差、休假等无法带班的,需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请假,并安排符合资格的替班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若无法到危险作业现场,可书面委托分公司负责人代检。
2. 应急处置与记录要求
带班期间若需临时离开,应做好交接记录,说明现场安全状况及待处理事项,并确保职责转移。
离开期间需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处理突发事件。
三、违规处罚
未按规定在岗的后果: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未达标带班时间的,可能被罚款1000元;若引发事故,免除职务。
矿山企业:领导未带班下井导致事故的,企业面临最高500万元罚款,主要负责人可能被终身禁业。
通用规定:无故脱岗、未交接班或记录造假,责任人将面临50-500元罚款。
是否必须在单位?

常规情况下必须到岗:尤其是涉及高危作业、关键工序或特殊行业(如矿山)时,领导需全程在现场监督。
例外情形:因故无法到岗需提前请假并安排代理,且需确保职责无缝衔接,记录完整。
建议企业根据自身行业特性细化制度,例如建筑企业参考《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矿山企业遵循《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规定》,并定期接受监管部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