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市,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劳动合同是否算作“终身合同”(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地方实践综合分析。以下是关键要点:
1. 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严重违纪、不胜任工作等法定解除情形(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二项),第三次续订时,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适用于南京市,且无地方性例外条款。
2. 无固定期限合同 ≠ 终身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无确定终止时间”并不意味着“终身雇佣”。用人单位仍可在以下情况下合法解除合同:
3. 南京市的特殊注意事项
4. 例外情形
若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5. 实务建议
在南京市,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该合同并非“终身制”,用人单位仍可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需关注合同续签的合法流程,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劳动争议。